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3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3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貳只,驗餘毛重共計參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文首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黃國慶(一)前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度桃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復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7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另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刑期自90年12月8日起算,於94年12月16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4年12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及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向其購入大麻2小包(毛重2.89公克)」應更正為「向其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2小包(毛重共計3.37公克)」,及最末行應補充為「並扣得上開大麻2小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只,毛重共計3.37公克,因鑑驗時耗損0.1公克,驗餘毛重共計3.27公克)」;另於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黃國慶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仍向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趙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嗣後並持有之,其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併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持有之時間不長,與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考量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至扣案之毒品大麻2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只,毛重共計3.37公克,因鑑驗時耗損0.1公克,驗餘毛重共計3.27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之0.1公克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大麻2包(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只,驗餘毛重共計3.27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裹毒品之包裝袋2只與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從完全析離,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