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余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逾其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函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本金:新台幣750,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8年03月13日起至│2.944﹪│108年06月2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8年09月12日止││108年09月12日止│2.944﹪│├─────────┼────┼─────────┼─────┤│108年09月13日起至│4.977﹪│108年09月13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8年12月26日止│2.944﹪│││├─────────┼─────┤│││108年12月2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9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