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5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5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3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消費帳單明細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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