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日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十││台││台││││││││毒│期月││中│毒2│中│7│││││3│││徒│4│地│9│地│易0│8│同│上│9│執7││品│刑││檢│偵5│院│9│││││2││││││2││1│││││5│├──┼──┼────┼──┼─────┼─┼───┼────┼─┼───┼────┼───┤││有六││台│1│台││││││││贓│期月││中│4│中│上0│││││3│││徒│4│地│偵0│高│9│6│同││上│執3││物│刑││檢│3│分│易4│││││4││││││1│院│2││││││││││││││││││執1│││││││││││││2│││││││││││││緝8│└──┴──┴────┴──┴─────┴─┴───┴────┴─┴───┴────┴───┘
受刑人甲○○現於台灣台中監獄服刑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