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蔡元盛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 蔡元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上訴人蔡元盛(以下簡稱 蔡元聖 )」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蔡元盛(以下簡稱蔡元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七行關於「被上訴人居住2樓房屋28年,上訴人亦居住1樓房屋28年」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居住2樓房屋28年,被上訴人亦居住1樓房屋2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