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80號被告 陳文騫 上列被告陳文騫因103年度簡字第128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陳文騫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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