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8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林至鴻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