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4176號
原 告 鄭金匠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從事珠寶及貴金屬製造、批發與零售業。為提升
新科技產品「濺鍍靶材」之研發,必須有相當精密機器及材
料之配合始能完成。嗣原告與被告乃洽定研發合同,原告乃
依事實上之需要準備備料鋁錠,以被告公司最小約數10公斤
之真空爐熔冶,惟均未成功,其原因可能係被告公司之真空
爐過於老舊或因操作不當所致,竟破爐鋁料全部流失。原告
本自認倒楣,不向被告求償。惟被告卻向原告申請核發支付
命令,並於確定後分持向台灣板橋、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顯有不當。爰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該支
付命令上所載之新台幣(下同)92146元債權不存在。且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90年3月16
日以訂購單委由被告從事鋁合金濺鍍靶材試製,被告已依約
交付原告二次,所需費用92146元,並於91年1月14日郵寄發
票向原告請款,均未獲置理。被告遂檢具相關資料向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院於94年1月5日以93年
促字73737號准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嗣並經合法送達於被
告且未異議而告確定在案。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上開支付命
令所載92146元債權不存在事件,應為前開支付命令確定效
力所及,是原告之起訴應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
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
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另訴訟標的為確定
判決既判力所及,應以裁定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對於原告之上開債權92146元,既已由被告聲請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促字第73737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
案,有該支付命令、確定証明書等件影本在卷足憑,並經本
院調閱該支付命令卷宗查核屬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則本
件應為該確定支付命令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既判力
所及,是原告復另行起訴確認該同一債權不存在,揆諸上開
規定說明,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