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曾沛婕曾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曾沛婕即 曾慧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曾沛婕即曾惠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