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丁信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信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2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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