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妍庭 、 陳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