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原名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原名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