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2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錫欽 相對人即被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
10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主文系爭土地地號誤繕為「臺中市○○區○○段○○○段○○○○○地號」,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系爭土地地號記載為「臺中市○○區○○段○○○段○○○○○地號」,核與卷內之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記載地號「臺中市○○區○○段○○○段○○○○○○地號」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記載之地號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主文地號由「臺中市○○區○○段○○○段○○○○○地號」更正為「臺中市○○區○○段○○○段○○○○○○地號」。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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