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7月初某日至│94年7月14日│96年1月4日│││95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330號、95│偵字第6330號、95│字第1466號│││年度毒偵字第2316│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448號│448號│447號││├────┼────────┼────────┼────────┤││判決│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訴緝字第│97年度易緝字第││判決││448號│448號│447號││├────┼────────┼────────┼────────┤││判決│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822號│更字第822號│更字第82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至│││││96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95號、│偵緝字第195號、│字第244號│││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緝字第││││2391號│23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4713號│4713號│698號││├────┼────────┼────────┼────────┤││判決│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5日│98年3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判決││4713號│4713號│698號││├────┼────────┼────────┼────────┤││判決│98年1月17日│98年1月17日│98年4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77號│字第1977號│字第58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