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846號債權人丁○○
之1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0號9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繼承人甲○○、乙○○、丙○○分別就被繼承人祁少東及 祁潘冊 之遺產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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