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清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翠菊 、 戴文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戴翠菊、戴文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