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 莊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寶真 (原名: 吳蓮花 )、 陳韻如 即奇妙商行、 陳吳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先位聲明: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應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備位聲明: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陳吳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被告陳吳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109年9月2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吳蓮花即吳寶真應給付原告189萬元本息。㈡被告陳韻如即奇妙商行應給付原告81萬元本息。原告為訴之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1989元,尚應補繳1萬5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另原告應陳報變更訴之聲明後,對被告陳吳麗華是否還要繼續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