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

債權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泰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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