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131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韋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29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