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林冠璋
謝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明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惟未提出委任狀正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並提出委任狀正本,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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