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洪伊君
洪婉婷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 洪俊榮 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9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伊君、洪婉婷(下稱聲請人)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57號案件而被扣押護照及臺胞證,因聲請人2人於民國106年6月份即將出國參加國際性美容美髮比賽,急需上開案件被扣押之聲請人2人護照及臺胞證,以利能如期出國參加比賽,因聲請人2人並未涉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
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2人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下稱本案)之被告洪俊榮為父女關係,有洪俊榮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洪俊榮於104年11月11日經警徵得其同意後,在其住處臺南市○○區○○里0鄰○○00號執行搜索,有該日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且經本院電詢當初執行搜索之員警 許佳源 稱:本案僅扣押被告洪俊榮及 洪松賢 之護照及臺胞證,但聲請人2人之護照及臺胞證並未扣案等語,有本院106年4月26日電話記錄表1紙可佐,且亦無聲請人2人所稱上開證物經扣押之相關資料,此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閱無誤。從而,既本案未扣得聲請人2人所有之護照及臺胞證等物,是聲請人2人聲請發還前開護照及臺胞證,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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