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即 邱惠珍 反請求被告 郭聖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即 王韻智 反請求原告 王書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郭榮仁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應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按附表一、二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請求及反請求之訴訟費用,均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郭榮仁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妻邱惠珍、子女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對於遺產之內容及分割方案有爭執,乃先後請求、反請求分割,因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合併審理、裁判,先予敘明。
二、查郭榮仁已死亡,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為繼承人,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而郭榮仁之遺產尚未分割,其中之土地及房屋已辦理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可佐,且為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所不爭執,堪信真實。至於郭榮仁遺產之範圍,邱惠珍、郭聖紀主張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參考清單所列之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外,另有王韻智、王書荃保管之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08,718元、出售汽車價款105,000元應再列入,王韻智、王書荃亦同意列入,故郭榮仁遺產之範圍如附表
一、二所示。
三、茲王韻智、王書荃主張其等所支出之喪葬費,所墊付之醫療費、信用貸款、信用卡費、電信費、股票融資追繳、國民年金保險費、房屋稅、汽車牌照稅,均應自遺產扣償。而關於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雖有規定,惟須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且具有共益性質者始屬之,經查:
㈠王韻智、 王書菳 主張墊支喪葬費725,425元,一般均認為具
有繼承費用之性質,惟並無單據部分,不可憑信;至於有單據部分,金額僅為638,225元(家繼訴字第65號卷第163至
185頁),邱惠珍、郭聖紀則均否認之,本院認為郭家歷代祖先牌位寄放佛寺138,000元部分,與郭榮仁之喪葬並無直接關連,應予剔除;其餘部分共500,225元,分別為八里佛光寺塔位80,000元、誦經98,000元、接體及遺體袋1,400元、 萬德福 生命事業勞務費12,000元、拜飯1,700元、治喪費247,000元、喪葬管理處場地費20,775元(8,100+2,200+8,475+2,000)、便當1,350元、骨甕38,000元,均與郭榮仁之殮葬具有直接關連,因王韻智、王書荃未區分以上何項係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墊繳,故平均扣償之。
㈡王韻智、王書荃主張其等墊付之醫療費23,760元、信用貸款
788,156元、信用卡費75,681元、電信費2,389元、股票融資追繳51,000元、國民年金保險費7,732元,未區分何項係由何人以何方式墊繳,故王韻智、王書荃每人可分別請求之數額究為若干,已有疑義。縱認王韻智、王書荃已經墊繳,惟各該債務均屬郭榮仁生前即已發生之債務,郭榮仁死亡後,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由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菳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非屬遺產之負擔,故與遺產管理無關,不應將之列入遺產債務,王韻智、王書菳縱有墊支,亦各應依其他法律關係,另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之。代墊房屋稅1,563元部分,因郭榮仁死亡時,該房屋即屬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菳公同共有,房屋稅應由公同共有人負擔,非屬遺產負擔,不應列入遺產債務,王韻智、王書菳應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之。至於汽車牌照稅11,230元,納稅義務人為王書菳,並非郭榮仁,不得主張扣償。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或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菳為郭榮仁之繼承人,王韻智、王書菳所保管之勞工退休金508,718元,足以扣償其等所墊支之喪葬費500,225元,並先扣償;又附表二所示之投資即股票部分,並非同一上巿(櫃)公司,數量不一,又有零股,故本院認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股票,全部予以變賣後,其換價總額與存款及上述扣償餘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其價款予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
五、分割遺產之訴訟,邱惠珍、郭聖紀、王韻智、王書荃之起訴及應訴,乃法律規定同為公同共有人之必然,核其性質,本可互換地位,故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六、據上論結,兩造之請求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婉琪附表一:郭榮仁之不動產┌──┬─────────┬──────┬──────┐│編號│項目│權利範圍│備註│├──┼─────────┼──────┼──────┤│1│新北市○○區○○段│463/0000000│應予變賣,扣│││305地號土地││除王韻智、王│├──┼─────────┼──────┤書荃可請求之││2│新北市○○區○○段│全部│繼承費用支出│││3941建號建物即門牌││後,餘由兩造│││新北市○○區○○街││依應繼分比例│││30之2號2樓之64││,每人各四分│││││之一,分配其│││││價金。│└──┴─────────┴──────┴──────┘附表二:郭榮仁之其餘財產┌──┬─────────┬──────┬──────┐│編號│項目│內容│分割方法│├──┼─────────┼──────┼──────┤│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297,721元│由勞工退休金│││款││扣償後,其餘│├──┼─────────┼──────┤由兩造依應繼││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1元│分比例,每人│││款││各四分之一分│├──┼─────────┼──────┤配。││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90,036元││││款│││├──┼─────────┼──────┤││4│板信商業銀行存款│12,711元││├──┼─────────┼──────┤││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25,323元││││款│││├──┼─────────┼──────┤││6│臺灣銀行外幣存款│215,419元││├──┼─────────┼──────┤││7│臺灣銀行│2,627元││├──┼─────────┼──────┤││8│汽車出售價款│105,000元││├──┼─────────┼──────┤││9│勞工退休金│508,178元││├──┼─────────┼──────┼──────┤│10│臺鳳│168股│應予變賣,由│├──┼─────────┼──────┤額由兩造依應││11│紐新│9,000股│繼分比例,每│├──┼─────────┼──────┤人各四分之一││12│富邦VIX│10,000股│分配。│├──┼─────────┼──────┤││13│泰山│30股││├──┼─────────┼──────┤││14│精鋼精密│2,804股││├──┼─────────┼──────┤││15│ 和桐 │4,000股││├──┼─────────┼──────┤││16│中纖│10,000股││├──┼─────────┼──────┤││17│彰源│100股││├──┼─────────┼──────┤││18│中環│34股││├──┼─────────┼──────┤││19│仁寶│2,000股││├──┼─────────┼──────┤││20│茂矽│6股││├──┼─────────┼──────┤││21│晶華│136股││├──┼─────────┼──────┤││22│台開│96股││├──┼─────────┼──────┤││23│國泰金│5股││├──┼─────────┼──────┤││24│微端│1,000股││├──┼─────────┼──────┤││25│展望│33股││├──┼─────────┼──────┤││26│環瑞醫│1,200股││├──┼─────────┼──────┤││27│太極│1,000股││├──┼─────────┼──────┤││28│四維航│32股││├──┼─────────┼──────┤││29│日盛金控│224股││├──┼─────────┼──────┤││30│亞翔│1,000股││├──┼─────────┼──────┤││31│泰福-KY│1,092股││├──┼─────────┼──────┤││32│南茂│399股││├──┼─────────┼──────┤││33│泰金寶-DR│4,000股││├──┼─────────┼──────┤││34│中石化│2,000股││├──┼─────────┼──────┤││35│中纖│5,000股││├──┼─────────┼──────┤││36│仁寶│3,000股││├──┼─────────┼──────┤││37│新光金│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