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其中關於聲請人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乙○○之訴訟費用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以下同)一萬七千五百十五元,應賠償聲請人丙○○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萬七千六百十三元(如後附計算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