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債權人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福青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76,129元是否正確?並列計算式。(因與狀附
管理維護契約書第5條第1項服務費用118,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