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44號再審聲請人 黃聰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