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游勝宗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99年度司繼字第47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3月19日東院裕民直101聲212字第1010004175號函、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