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1層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艾莉詩 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主張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號,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則各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及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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