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9號
聲請人丑○○
癸○○甲○○○午○○○辰○○乙○○戊○○己○○丁○○丙○○申○○巳○○辛○○壬○○寅○○兼共同相對人卯○○
-2NE庚○○
-2未○○子○○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未○○遷移新址不明,卯○○、庚○○、子○○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