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於東南旅行社、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尚有任職?若有,其月薪資收入若干?若無,其離職時間、原因及離職前月收入各為何?請附具相關在職及離職證明。
三、聲請人父母親所經營照相館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請具體說明其停止營業之時間、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責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執行案件及訴訟案件繫屬中,請確實陳報。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九、對於合作金庫之債務何時發生?為何95年協商當時未一併列入協商,導致另於每月協商攤還金外,尚須支付合作金庫每月9,600元?請提供95年協商當時之協商申請書及債務人製作之債權人清冊。
十、是否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為個別協商?(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以來,各銀行多有提供較95年協商更優惠之個別協商期數及利率。債務人雖就95年所協商結果為毀諾,但仍可考慮與最大債權銀行再為個別協商,藉延長還款期數或降低利率之方式清償債務,將較更生及清算程序為便捷,亦有助於個人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