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 陳火炎 被告 陳候慷
陳泊廷 陳柏辰 陳玟 蒨兼上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伊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段338、3
3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第三人 陳彥明 所有同段340、341地號土地( 陳彦明 同意原告通行其土地),為兩造之先人 陳條 所有,陳條過世後系爭土地經數次繼承後現由被告陳候慷、陳品均、陳泊廷、陳柏辰、 陳玫蒨 公同共有。系爭土地原設有一道路(下稱系爭道路),係陳條為便利使用牛車搬運農耕機具及稻縠、稻草回家,且為避免遭他人阻斷造成出入不便而設置。原告之父陳條於子女成家後分配家產,將系爭道路東邊土地分配予由陳條三子 陳樹林 ,西邊土地分配予陳條二子 陳天宗 ,陳條並於分配表示,系爭道路係供住家出入及農耕之用,日後子孫不得廢止及阻攔通行,並經陳條之子全數同意。嗣因陳條與原告同住,且舊宅年久失修無法居住,伊欲整建,遂於取得二哥即陳天宗、三哥即陳樹林同意後,先擴建道路,俾利通行,惟因附近環境變遷,系爭道路成為 陳氏 老宅及342地號土地唯一對外道路後,再經陳天宗、陳樹林之繼承人陳彦明、 陳見發 同意提供土地,由原告出資施工鋪設路面完工使用至今。既原告所有之系爭342地號土地四周均為他人田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必須經由他人土地始能對外通行,屬於袋地,通行被告等所有之系爭土地為對周圍地損害最小之通行方式,惟被告否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是兩造就原告對系爭土地有無袋地通行權,顯有爭執,而有經由確認訴訟除去此項私法爭執之必要,故原告有提起本件訴訟之確認利益。又原告擬申請建造簡單農舍,存放農業機械及生產用之農業設施棚架,加工於農業用途,而被告所有342地號土地有低窪部分,為便利通行,故有開設道路之必要,而系爭土地上現已有系爭道路可供系爭土地通行之用,核屬最為便利,且對周圍侵害最小。爰依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規定,就被告等所有系爭土地求為判決確認通行權及排除侵害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被告陳候慷、陳品均、陳泊廷、陳柏辰
、陳玟儐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339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㈡被告等應容忍原告於前項所示有通行權之土地上鋪設道路供通行使用,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
貳、被告陳候慷、陳柏辰、陳泊廷、 陳玟蒨 、陳品均答辯: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41號案件審理中,
並於110年2月22日完成地政機關會勘測量,原告所為核屬重複起訴,於法未核等語。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得心證之理由: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
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本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參照)。
經查: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109年12月28日(見本
院卷第11頁之收狀戳章)前之109年10月13日即已具狀提起另案給付訴訟(見本院卷第115頁,另案起訴狀之收文戳章),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斗簡字第34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且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到院表示本件訴訟標的與前案中對造請求拆除房地之位置相同(見本院卷第210頁),並有本院職權所調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41號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110年2月19日北土測第23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可佐,此由此可知,前案之當事人與本案完全相同,僅原、被告相互異位,前案之聲明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給付聲明,而本案則以確認原告於系爭土地上有袋地通行權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之確認判決。則原告於109年12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係就前案繫屬中為更行起訴,且與本件訴訟係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相反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之。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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