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 游俊輝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陳景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