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王素珍 住○○市○○區○○街00號1樓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素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2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1年12月2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