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2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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