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己○○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
九、一六七七、一六八九、一七一三、一八七七號;併送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一九九二、二○○○、二○六二、二三一九、三七八
二、三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己○○連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參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鑰匙壹串、鐵管壹支、梅花扳手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㈠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四日上午八時許起,迄九十年八月廿一日十七時許止
,連續在附表所示時地(編號01至14),見午○○、巳○○、庚○○、丁○○、辰○○、乙○○、卯○○、子○○、丑○○、壬○○、寅○○、中美廣告社、丙○○、 張秀娟 等人,停放在附表所示車輛,均未上鎖,鑰匙仍懸掛車上,認有機可乘,乃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車輛,得手後,充作交通工具,嗣於附表所示時地,為警查獲。
㈡又於九十年四月廿一日晚上八時四十分許夜間,無故侵入雲林縣○○鄉○○村○
○路五之四號辛○○住宅,徒手竊取辛○○所有無鉛汽油十公升一桶,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辛○○發覺,報警查獲(90偵字1689)。
㈢又於九十年四月廿三日,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梅花扳手一支,在雲林
縣○○鄉○○○路信「太汽車商行」後方空地,以梅花扳手發動機車引擎,竊取甲○○所有機車一部(引擎號碼EY-034949號,車牌000-000號已註銷)供己代步。嗣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己○○騎乘該贓車,行經雲林縣○○鄉○○村○○路,為警攔查,查獲上情,並扣得己○○所有梅花扳手一支(90偵1713號)。
㈣復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凌晨六時許,在雲林縣○○鄉○○○路○○號前,以自備鑰
匙一串,竊取癸○○所有機車一部(引擎號碼GY6D-273843號,車牌000-000號已註銷)供己代步。嗣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卅分許,己○○騎乘該車,行經雲林縣東勢鄉安南村晉安府前,為警查獲,並扣得鑰匙一串(90偵1877)。
㈤另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己○○攜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鐵管及
梅花扳手各一支,駕駛在附表編號11所竊得贓車(車牌000000號已註銷),至雲林縣○○鄉○○村○○○○○路旁天橋下,以上開工具竊得戊○○所有發電機一部,擬以機車載運離去時,為戊○○發覺,報警查獲,扣得鐵管及梅花扳手各一支(併案90偵2000號)。
㈥己○○復於九十年八月廿八日十六時許,在雲林縣台西鄉溪頂村一八三之九號,
竊取台電公司所有PVC風雨線W/M及裸硬銅線N/M二種,合約四十公斤,且先後於九十年八月廿九日下午四時許、九十年九月五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變賣予雲林縣台西溪鄉頂村一八三之九號「十方廢五金回收場」。嗣於九十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廿分許,經雲林縣台西分局會同台灣電力公司工程師 黃文進 ,在十方廢五金回收場查獲,扣得約值二千四百元裸銅線四十公斤(併案90偵字3782號)。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㈠至㈤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午○○、巳○○、庚○○、丁○○、辰○○、乙○○、卯○○、子○○、丑○○、壬○○、寅○○、丙○○、張秀娟、辛○○、甲○○、癸○○、戊○○等十七人指述情節相符,另經證人 覺振文 於原審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清單十七紙、相片卅五紙附卷可稽,復有梅花扳手二支、鐵管一支、鑰匙一串扣案可佐。右揭㈠至㈤犯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右揭事實㈥所示犯行,被告雖否認係其所為,惟十方廢五金回收廠員工 丁進章 於警訊指證:己○○計變賣裸銅線二次,約四十公斤等語(詳三七八二號偵查卷附台西警刑字第一九四七二號警卷三頁)。又台電公司工程師黃文進於警訊時證稱:警方所查扣裸銅線為台電公司所有,扣案裸銅線為台電公司線規PVC風雨線W/M及裸銅線N/M等二種等語(詳同上警卷六頁),並有被告出售銅線時,十方廢五金回收場收購銅線地磅單二紙及銅線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詳同上警卷十二至十五頁),被告此部份犯行,事證已明,亦堪認定。
三、查被告所為事實㈠、㈣及㈥所示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被告所為事實㈡所示犯行,則係犯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又被告所為事實㈢及㈤所示犯行,攜帶行竊用梅花扳手、鐵管,行竊,被告持該等工具行竊,以之施強暴脅迫,依一般觀念皆認足以使人生命、身體、安全受有危害,堪認為兇器。被告攜帶客觀上該等具有危險性梅花扳手、鐵管,實施竊盜犯行,核其所為,此部分係另犯刑法第三百廿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尚有未洽。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先後多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事實㈠附表編號01、09至14及事實㈤、㈥),與起訴部分,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法本院自應併予審酌,併此說明。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事實㈠附表編號14及事實㈥所示犯行,原判決未及審酌,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又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加重多寡,與連續犯行次數,自有關係,故連續犯案件,其所認定犯行次數較少者,與所認定犯行次數較多者,二者適用連續犯刑罰法條,形式上固無差異,然實質上,其法條所含刑罰輕重程序,顯有不同。本院認定被告連續竊盜犯行次數,已較原審認定者為多,則原判決適用連續犯刑罰法條,實質上即難謂允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規定,本院自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參照)。爰審酌被告一再竊盜,惡性深重,數次經警逮捕釋放後,又重施故技,顯毫無悔意,對社會秩序危害匪輕,並參酌其竊盜所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自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廿八日止,連續四個餘月,接二連三行竊,計有十九件竊盜犯行,且多於行竊遭查獲後不久,即又再犯,被告已有犯罪之習慣,至為灼然,殆可確認。本院認被告行為,顯有令入勞動場所,施予強制工作,以矯正其惡習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促其改過遷善。扣案梅花扳手二支、鐵管一支及鑰匙一串,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併依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另併辦部分:㈠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併送意旨認:被告涉嫌竊盜 吳坤峰 所有SC2989號小貨車,與本件有連續犯關係云云。
惟訊之被告堅決否認有竊取該SC2989號小貨車犯行(詳七二二號他字卷三頁),而該SC2989小貨車,經查係由另案周四發於九十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該車停在雲林縣○○鄉○○路時,為警查獲,已據周四發供明在卷(詳三一○一號偵查卷十三頁)。證人周四發供稱小貨車由被告己○○提供,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詳七二二號他字卷三頁)。依卷內事證,顯無法證明該SC2989小貨車,係被告己○○所竊取,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竊盜犯行,併送意旨,徒以證人周四發片面供述,即遽認該SC2989小貨車,係被告己○○所竊取,併指與本件有連續關係,顯非有據。㈡又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四五三四號併送意旨認:己○○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晚上九時卅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前,竊取 許志宏 所有C—五四一二號小貨車,尚未駛離前,為 許春來 發覺而阻止。詎己○○竟駕駛該車欲衝撞許春來,適許春來及時閃避而未受傷,己○○即當場駕車逃逸等情。因認被告己○○此部份犯行,亦涉犯竊盜罪,與本件有連續犯關係云云。惟查依併辦意旨所指情節:被告己○○係於竊盜得手後,為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當場以竊得C─五四一二號小貨車,對被害人許春來衝撞(詳四五三四號偵查卷附警卷五至八頁背面─被害人許春來及現場目擊證人 陳清正陳清明 供述)。由此觀之,被告己○○所為,顯已涉犯刑法第三百廿九條準強盜罪嫌,其與竊盜罪,二者在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要不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五號判例參照),自非本件連續竊盜罪起訴效力所及。㈢綜上所述,上揭併辦案件,與本件均不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顯非起訴效力所能及,復未經起訴,本院自不得加以審酌,爰均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置,併此敘明。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不待其陳述,依法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查獲時地│├──┼──────┼───────┼───────┼────┼────┤│一│九十年四月四│雲林縣台西鄉│SD-0845號│午○○│九十年四│││日上午八時許│和本村崙本村│自小客車││月五日凌││││進寶館│││晨三時許││*│併案90偵1484││││在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永吉│││││││545地段│├──┼──────┼───────┼───────┼────┼────┤│二│九十年四月十│雲林縣台西鄉│NTY-719號│巳○○│九十年四│││五日晚上九時│牛厝村安南宮│重型機車││月十八日│││二十分許││││晚上,雲│││││││林縣台西│└──┴──────┴───────┴───────┴────┴────┘┌──┬──────┬───────┬───────┬────┬────┐││(90偵1639)││││鄉富琦村│││││││崙豐路一│││││││四二巷27│││││││之1號前│├──┼──────┼───────┼───────┼────┼────┤│三│九十年四月十│雲林縣台西鄉│VQU-862號│庚○○│同右│││六日上午十一│五港村五港路│輕型機車│││││廿分許│二八一巷十六││││││(90偵1639)│號││││├──┼──────┼───────┼───────┼────┼────┤│四│九十年四月十│雲林縣台西鄉│Y8-2089號│丁○○│同右│││六日中午十二│富琦村三和產│自小貨車│││││時許│業道路旁││││││(90偵1639)│││││├──┼──────┼───────┼───────┼────┼────┤│五│九十年四月十│雲林縣台西鄉│HJ-8982號│辰○○│同右│││八日下午六時│豐村崙豐路二│自小客車│││└──┴──────┴───────┴───────┴────┴────┘┌──┬──────┬───────┬───────┬────┬────┐││十分許│七三號前││││││(90偵1639)│││││├──┼──────┼───────┼───────┼────┼────┤│六│九十年四月廿│雲林縣台西鄉│SD-4609號│乙○○│九十年四│││日上午十一時│富琦村崙豐路│自用小貨車││月二十日│││卅分許│七十六號前│││上午十一││││(公訴人誤載│││時四十分│││(90偵1677)│為雲林縣台西│││在雲林縣││││鄉富琦村一八│││富琦村一││││五甲公路火燒│││八五甲縣││││ 牛稠段 )│││道火燒牛│││││││稠段當場│││││││查獲│├──┼──────┼───────┼───────┼────┼────┤│七│九十年四月廿│雲林縣虎尾鎮│NTY-498號│卯○○│九十年四│││日下午六時許│穎川里282號│重型機車││二十一日│││││││晚上八時│└──┴──────┴───────┴───────┴────┴────┘┌──┬──────┬───────┬───────┬────┬────┐││(90偵1689)││││四十分許│││││││在雲林縣│││││││勢鄉同安│││││││村同安路│││││││五之四號│││││││循線查獲│├──┼──────┼───────┼───────┼────┼────┤│八│九十年四月廿│嘉義縣大林鎮│LWT-690號│子○○│同右│││日晚上七時許│大糖里糖廠一│光陽牌機車│││││(90偵1689)│二○號前│(車牌已註銷)│││├──┼──────┼───────┼───────┼────┼────┤│九│九十年四月卅│雲林縣二崙鄉│SH-2673號│丑○○│九十年五│││日下午二時許│復興村隆興街│自小貨車││月11日晚││││大義崙橋│(含破碎機三││上十一時││*│併案90偵1992││支、油桐一組││四十分許│││││、柴油三百公││在雲林縣│││││升、修理工具││東勢鄉昌│└──┴──────┴───────┴───────┴────┴────┘┌──┬──────┬───────┬───────┬────┬────┐││││一批、加油機││南村昌南│││││二具、升降幫││路為警攔│││││浦、收音機)││查查獲│├──┼──────┼───────┼───────┼────┼────┤│十│九十年五月十│雲林縣口湖鄉│DLO-997號│壬○○│九十年五│││一日下午四時│港東村中正路│輕型機車││月15日下│││許│22巷13號前│││午3時30││*│併案90偵2319││││分許,│││││││在雲林縣│││││││東勢鄉東│││││││勢東路九│││││││號前因王│││││││朝龍騎乘│││││││該車查獲│├──┼──────┼───────┼───────┼────┼────┤│十一│九十年五月十│雲林縣虎尾鎮│MMF-908號│寅○○│九十年五│││二日下午四時│復興路一一七│輕型機車││月十四日│└──┴──────┴───────┴───────┴────┴────┘┌──┬──────┬───────┬───────┬────┬────┐││許│之十六號│││上午十時│││││││許在雲林││*│併案90偵2000││││縣口湖鄉│││││││金湖村台│││││││十七線公│││││││路天橋下│││││││循線查獲│├──┼──────┼───────┼───────┼────┼────┤│十二│九十年五月十│雲林縣虎尾鎮│腳踏車一台│中美廣告│九十年五│││四日晚上│ 林森路 台西客│(美利達牌)│社│月二十日││││運車站前│││下午三時││*│併案90偵2062││││四十分許│││││││在雲林縣│││││││勢鄉昌南│││││││村昌南路│││││││為警攔查│└──┴──────┴───────┴───────┴────┴────┘┌──┬──────┬───────┬───────┬────┬────┐│十三│九十年五月廿│雲林縣台西鄉│C5-5092號│丙○○│同右│││日下午三時十│和豐村和豐段│自小貨車│││││五分許││││││*│併案90偵2062│││││├──┼──────┼───────┼───────┼────┼────┤│十四│九十年八月廿│雲林縣褒忠鄉│GC7-313號│張秀娟│九十年八│││一日十七時│新湖村產業道│重機車││月廿一日││*│併案90偵3852│路│││十八時在│││││││雲林縣台│││││││ 西鄉富綺 │││││││ 村仁愛路 │││││││31巷36號│││││││號旁循線│││││││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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