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戴傅己菁戴基吉 之繼承人

代理人 戴鏡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2181-5

1

66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