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代理人 戴鏡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99NX0002181-5
1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