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柯奐采劉煥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劉煥彩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85,64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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