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唐英杰

被告 胡正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54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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