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唐英杰
被告 胡正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54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唐英杰
被告 胡正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54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