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奇哈斯 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一、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雅緹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