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852號債權人 楊順裕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呂大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總金額均自退票日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台端僅提示債務人上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3張支票中一張,且債務人呂大聖非發票人,如無法釋明,請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方式)。
二、經查上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