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麗
彭翊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鄭淑麗、彭翊溱均為LINE「 勞博 生活補給站群組」會員。被告鄭淑麗因細故對被告彭翊溱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1日9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4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淑麗」之LINE暱稱,於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勞博生活補給站群組」內,發表「不需要把妳自己的悲慘人生強加在別人身上,告訴妳有病就要看醫生,招惹我妳的病是不會好的」等言論,謾罵彭翊溱,足生損害於被告彭翊溱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被告鄭淑麗復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4月22日17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4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 陳緣子 」之臉書暱稱,於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網站內,發表「覺得妳很白目,覺得妳一定吃太飽」等言論,謾罵被告彭翊溱,足生損害於彭翊溱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三)被告彭翊溱見被告鄭淑麗於網路上對自身謾罵攻擊,亦不甘示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4月22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Peng-翊溱」之LINE暱稱,於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勞博生活補給站群組」內,發表「妳有我的私LINE,有事情有問題,可以到我的私LINE好好的說,妳卻選擇在勞博群組公然侮辱我,妳想怎樣,耍強悍、耍太妹嗎?」、「避開妳都來不及了什麼東西叫做招惹,網路有一段分享說強勢、虛偽、心機重的人要遠離,我銘記在心。搞錯了吧!唬爛、吹牛、瞎說謊騙我,去陷害別人,妳很可怕,不是事實的事都能說出口。我跟 小蔡 說某某人有老公,妳怎麼可以去搞破壞,結果呢!是誰打擾妳,是妳編造謊言讓我誣陷小蔡我才知道妳的家務事、私生活,這叫干擾嗎。下午我去勞博問妳為何要陷害我和小蔡,妳還強詞奪理狡辯,問我跟小蔡是什麼關係,我只好當妳的面,打電話用擴音給小蔡,小蔡說得很清楚,妳是他前妻,是妳打電話給他的,還說了一些妳不擇手段為人的瑣事,妳卻不敢吭聲、不敢反駁,掛上電話後,妳要我封鎖小蔡的賴、FB,說小蔡是瘋子,妳也要去找已跟我無關的男人( 貝戈戈 、幼稚)。」等言論,謾罵被告鄭淑麗,足生損害於被告鄭淑麗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
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