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台灣普利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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