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 劉佳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佚恩 、陸昱菁、 陸佳瑀 、 陸春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即15萬元+15萬元+30萬元+3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