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阿薩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孟德
謝易宏 謝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積欠伊逾新臺幣(下同)960萬2,602元之債務未清償,經伊多次與相對人等就前揭債務協商均未果,相對人等顯無法清償,爰依破產法第57、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等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3人迄已積欠逾960萬2,602元之債務未清償等節,業據其提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回執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0頁),固堪信為真實。惟據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等3人於104年度財產資料所示,其等3人名下並無任何之所得及財產,此有卷附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27頁),堪認相對人等3人目前無固定薪資所得及不動產可供作破產財團之財產;另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之保險資料,除相對人謝易宏現有以其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投保南山人壽保險
1筆外,其餘相對人謝孟德、謝易成均無投保情形等節,此亦有各大保險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69頁),又相對人謝易宏所投保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雖為
46萬3,160元(見本院卷第53頁),然審酌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約需10萬元;另相對人謝易宏若經宣告破產後,依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其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參考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桃園市10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為1萬9,845元,以及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
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是本件如以2年計算,財團費用至少需要57萬6,280元(計算式:破產管理人報酬10萬元+相對人謝易宏必要生活費19,845元×12個月×2年=476,280元)。故縱使相對人謝易宏領回南山人壽之保單解約金46萬3,160元,其財產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
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等3人破產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