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鎮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鎮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鎮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5年9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