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719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