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557號
原告 林丽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又原告起訴狀記載其名為「林丽華」,核與其提出之債權憑證上所載之債務人姓名「 林麗華 」有別,如有誤載者,併請更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