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先偉 被告 白震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被告 謝永松 經本院通緝,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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