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陳彧
被 告 彭智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