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源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 律師被告 蘇玉秀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
劉展光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黃慶源、蘇玉秀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慶源、蘇玉秀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光和許齡文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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