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998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郭育嘉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謝雅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405元(見本院卷第89、18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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